2005年11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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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为集体构成犯罪悔已晚
凤丹 何永土

  本报讯  近日,余姚市四明山镇黎洲村村民委员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提起公诉,该村村委会主任和主持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一并诉至法院。
  2003年5月,时任四明山镇黎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卢伟某和时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的卢君某获悉有人要购买杉木,遂召集村干部集体商议出卖村里的杉木以增加村集体收入。因无人提出反对意见,两人即代表村委会擅自决定将该村集体所有的杨沟坑自然村杉木基地的杉木砍伐并出卖。此后,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卢指派了村里的护林员现场监督,并安排了杨沟坑村民砍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砍伐杉木182株共7万斤,造成被滥伐的杉木的立木蓄积达58.763立方米,数额巨大,卖得人民币计10400元,除去劳务费等费用,其余均作为村集体收入。
  2005年8月,二卢相继向余姚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以二卢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起诉后,余姚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是两卢代表村委会实施的,非法收入归村委会所有,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追究村民委员会的刑事责任。